期貨交易法 第 44 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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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44條之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可以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對期貨交易所進行必要的監管和管理,以確保期貨市場的穩定運行。例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需要確保期貨交易的公開透明,可以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相應的交易規則。此外,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二條則涉及期貨交易的清算和結算問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該依照這些規定進行相關業務的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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