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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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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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七條之立法例。 二、期貨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以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已屬喪失信譽,不宜擔任期貨交易所重要職務,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命令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解任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七條之立法例。 二、期貨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以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已屬喪失信譽,不宜擔任期貨交易所重要職務,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命令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解任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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