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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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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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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回答期貨交易法第30條的詳細釋義。

立法沿革 1

(0860304 制定)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七條之立法例。   二、期貨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以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已屬喪失信譽,不宜擔任期貨交易所重要職務,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命令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解任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七條之立法例。   二、期貨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情事,以及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已屬喪失信譽,不宜擔任期貨交易所重要職務,爰明定主管機關得命令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解任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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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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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交易法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交易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期貨交易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