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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45 條

  1. 1.期貨結算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亦同。
  2. 2.期貨結算機構之營業、財務及會計應予獨立;其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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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45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立需要經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這表示任何想要成立期貨結算機構的機構,都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開始營業。同樣地,如果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希望兼營期貨結算業務,也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 2. 根據該條第2項,期貨結算機構必須擁有獨立的營業、財務和會計制度。這表示期貨結算機構的運營必須與其他機構相互獨立,其財務和會計記錄應該獨立證明其營運情況。此外,該條還提到期貨結算機構的組織形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有權制定相關的規定和制度,以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運作符合法規和監管要求。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正體中文版) - 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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