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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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本節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對於會員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按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得由自然人或法人(亦不限於期貨商)組成,如係法人會員被選為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依法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此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為法人會員,其實際行使職務者,為法人會員之代表人,爰予明定此等代表人同受本法有關規定之規範。
- 監察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860304 制定)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按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得由自然人或法人(亦不限於期貨商)組成,如係法人會員被選為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或監察人,依法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此時,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為法人會員,其實際行使職務者,為法人會員之代表人,爰予明定此等代表人同受本法有關規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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