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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3 條

  1. 1.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2. 2.前項第二款之解散,主管機關准,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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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33條的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可以因以下事由解散: 一、若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當會員人數少於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的許可被撤銷。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若是基於第二項事由解散的話,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方能生效。 例子:假設某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破產而解散,根據該法條,該交易所必須在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才能有效地解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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