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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