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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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33條的規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可以因以下事由解散: 一、若章程中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當會員人數少於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的許可被撤銷。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若是基於第二項事由解散的話,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方能生效。 例子:假設某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破產而解散,根據該法條,該交易所必須在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才能有效地解散。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期貨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
立法理由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解散之事由,有關解散事由發生時所進行之清算程序,則適用民法社團法人有關清算之規定。 三、會員大會經法定程序決議交易所解散者,其會員大會之決議,依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為之。另會員大會所為解散之決議,事涉整體市場之運作,影響重大,爰於第二項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 撤銷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一、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立法例訂定。 二、明定會員制期貨交易所解散之事由,有關解散事由發生時所進行之清算程序,則適用民法社團法人有關清算之規定。 三、會員大會經法定程序決議交易所解散者,其會員大會之決議,依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應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為之。另會員大會所為解散之決議,事涉整體市場之運作,影響重大,爰於第二項規定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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