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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4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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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34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的百分之五。然而,如果出現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超過此限制。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單一股東持有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的股份,該交易所可以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經核准後可以超過該限制。這種情況可能是由於特殊的市場需求或其他合理的原因所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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