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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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