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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5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一、交易者之資格。 二、結算部門之設置。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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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35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章程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下列事項未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則這些事項將不具法律效力: 一、交易者的資格。 二、結算部門的設置。 三、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例如,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章程中,必須載明交易者的資格的相關要求、結算部門的組織結構以及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定。如果這些事項未在章程中明確規定,則這些事項將不具法律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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