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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一、交易者之資格。 二、結算部門之設置。 三、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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