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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36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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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的董事和監察人中至少四分之一應由非股東的相關專家擔任。其中,有一半由主管機關進行指派,其餘由董事會進行遴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遴選的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并且不適用於公司法第192條第一項和第216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的立法目的,其是為了規定發行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以增強其經營理念,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並防止對該公司股票的投機性買賣,從而保護證券交易和投資者的利益。基於這一立法目的,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和監察人的組成和遴選方式有其獨立的規定,並且不適用於公司法中有關董事和監察人的相關規定。因此,《期貨交易法》第36條是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和監察人的遴選方式進行了特殊規定,以確保專業性和獨立性,并且與公司法中的規定不相衝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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