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37 條
-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 2.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文本,对于期货交易法第37条的解释如下: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37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以无记名的形式发行股票。 参考资料:根据提供的文本,没有具体引用到与期货交易法第37条相关的法律文件或判例。因此,无法提供关联的具体范例或参考资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