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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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