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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期貨交易法 第 37 條

  1.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2. 2.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轉讓、出質之對象,以依法設立之期貨業、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銀行或經主管機關准之證券及期貨相關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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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文本,对于期货交易法第37条的解释如下: 根据期货交易法第37条,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不得发行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只能发行记名股票,不能以无记名的形式发行股票。 参考资料:根据提供的文本,没有具体引用到与期货交易法第37条相关的法律文件或判例。因此,无法提供关联的具体范例或参考资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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