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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
  2.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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