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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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交易法第38條的規定: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 這項法條指出公司制的期貨交易所應該設立業務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並且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員應該是在該交易所交易的期貨商。 2.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這項法條指出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掌應該經由主管機關的核定。 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提供的資料,並且遵循最新的期貨交易法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60304 制定)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 前項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依美國期貨交易所之建制,期貨交易所均組織各委員會,處理專門事項,其中尤以紀律委員會與業務委員會最為重要,故明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之期貨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60304 制定)
依美國期貨交易所之建制,期貨交易所均組織各委員會,處理專門事項,其中尤以紀律委員會與業務委員會最為重要,故明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設業務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其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在該交易所之期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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