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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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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結算、交割;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本會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2. 2.依前項規定對結算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0條,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情況,應課以違約金,並且可能被警告、停止或限制其在該結算機構進行結算和交割;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被除名: 1. 違反法令或者經結算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 2. 違反期貨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 3. 在結算和交割行為中違背誠實信用,導致他人受到損害。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0條詳細規範了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的行為要求和處罰程序。如果結算會員違反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課以違約金,並且可能採取警告、停止或限制結算和交割的措施,甚至將其除名。這些處罰措施主要是為了確保結算會員遵守相關法令和規定,保護市場的公平和穩定。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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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結算機構所為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