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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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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二、對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保證金與權利金作業及監視,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2. 2.期貨結算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項之行為。
  3. 3.董事、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為法人者,第一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40條所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 使用職務上所知悉的消息,直接或間接參與期貨交易。 2. 洩漏職務上所獲得的秘密,對非法律允許的查詢提供情報。 3. 與業務相關人員有款項借貸情況。 4. 對於與職務相關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5. 在執行職務時與本身利益有關的情況下未行避免行動。 6. 在辦理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業務、保證金與權利金操作及監視時有欺詐行為或其他能使他人誤信的行為。 7. 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該機構的規定,應當或不得做的其他事情。 根據法源資訊提供的參考資料,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所獲得的消息進行期貨交易,並且不得洩漏職務上所獲悉的秘密。此外,他們還不能與與業務有關人員發生款項借貸情況,也不能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在執行職務時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他們應該進行避免行動。在辦理期貨交易的結算、交割業務、保證金和權利金操作和監視時,他們不得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能使他人誤信的行為。此外,他們還必須遵守期貨管理法令和該機構的規定。結算機構的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的人也不得有上述行為。如果他們是法人的董事、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則準用前述規定於該法人的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該遵守相關規定,以保護市場的正常運作和投資者的利益。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約名詞
  • 詐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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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40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