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6條的規定,如果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申請文件不完備或者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但逾期未能完成補正的,本會可以退回其申請。另外,如果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的記載,或者違反本法或本規則的其他限制或禁止規定,本會也可以退回其申請。 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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