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依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規則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