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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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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影本。 三、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五、已依第十七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具備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七、委任期貨商同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 八、同意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就前揭機構之查核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 九、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符合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廢止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當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書。 2. 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的影本。 3.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經理人、業務員名冊以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 4.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無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文件。 5. 已依第十七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6. 具備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需的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 7. 委任期貨商同意按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加交割結算基金的證明文件。 8. 同意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和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並提供相關文件的同意函。 9. 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10. 符合第九條之一規定的證明文件。 11. 案件檢查表。 12.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如果證券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之前,可以向本會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 -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1&parentpath=0&mcustomize=law_view.jsp&dataserno=201901030006&dtable=Law - 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 - 證券商之核准設立及經營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核准辦法第17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1&parentpath=0&mcustomize=law_view.jsp&dataserno=201104050018&dtable=Law

  • 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前揭名詞
  • 第十條第五款條文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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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