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的規定,當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書。 2. 證券商分支機構許可證照的影本。 3.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經理人、業務員名冊以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 4.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無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文件。 5. 已依第十七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6. 具備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需的傳輸設備的證明文件。 7. 委任期貨商同意按照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加交割結算基金的證明文件。 8. 同意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和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並提供相關文件的同意函。 9. 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10. 符合第九條之一規定的證明文件。 11. 案件檢查表。 12.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 如果證券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許可將被廢止。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之前,可以向本會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僅限一次。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 -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5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1&parentpath=0&mcustomize=law_view.jsp&dataserno=201901030006&dtable=Law - 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 - 證券商之核准設立及經營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核准辦法第17條: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71&parentpath=0&mcustomize=law_view.jsp&dataserno=201104050018&dtabl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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