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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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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及場地設備概況。 三、董事會、理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 四、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六、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七、案件檢查表。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證券商如果要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須檢附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營業計畫書:內容包括分支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以及場地設備的概況。 3. 董事會、理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 4.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如果與之前申請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檢具的內部控制制度相同的話,則可以免附。 5. 最近一期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 6. 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7. 案件檢查表。 8. 其他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根據繁體中文維基百科對於《期貨交易法》的解釋,第十條第五款規定了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條件,包括證券商存續期間滿二年以上、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紀錄、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經營失敗等。相關規定可能還包含其他細節,但根據提供的法條和上下文,無法進一步確定更具體的內容。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第十條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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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以其總公司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為限,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