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的內容,其主要內容如下: 1.證券商以本會(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許可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後,需要向本會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繳存營業保證金。同樣地,證券商的分支機構在獲得本會的許可後,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繳存程序。 2.根據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即證券商)需要繳納的營業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而每一分支機構需要繳納的金額則為新臺幣500萬元。 3.第一項所提到的金融機構需要經本會核准並具備適用於保管業務的條件,通常是指符合本會所設定的銀行標準。 4.如果期貨交易輔助人同時兼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情況下,則其營業保證金需要存放在其他金融機構。 5.繳存的營業保證金可以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進行。 6.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的標的物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被設定任何擔保,并且在沒有本會核准的情況下,不得被提取或調換。 根據以上的解釋,可以了解到證券商在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需要遵守上述規定關於營業保證金的要求,並且需要找到獲得本會核准且擁有保管業務能力的金融機構進行繳存。同時,存放的保證金需要符合一定的金融標準,並且不能被任何個人進行擔保或非法的提取和調換。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證券商在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能夠保障客戶的權益和營運的穩定性。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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