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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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