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機構申報上月份業務量月報表。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在每月的十日之前,向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的機構申報上個月的業務量月報表。這意味著期貨交易輔助人需要每個月提供有關其業務活動的量化資料給相關機構。可作為參考的範例可以是期貨交易輔助人提供的上個月業務量月報表,以展示其業務量和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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