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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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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之名稱。 二、契約雙方當事人接到期貨交易人之申訴等,應即互為通知。 三、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約定事項。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業務之範圍及其執行程序。 五、契約雙方當事人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之範圍。 六、任一契約當事人請求他方提供必要之相關業務、財務資料,不得拒絕。 七、任一契約當事人不得就自他方已取得之資料,為不當之利用。 八、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其業務時,應由委任期貨商逕行辦理。 九、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十一、期貨交易輔助人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其對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十二、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三、契約條款之變更。 十四、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十五、契約生效日期。 十六、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十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
  2. 2.委任期貨商對於前項第十一款之責任,不得預先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免除
  3. 3.第一項委任契約之變更或解除,應於變更或解除之日起二日內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並在契約中載明以下事項: 1. 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 契約雙方當事人在接到期貨交易人的申訴等時,應即互相通知。 3. 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事項。 4.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業務的範圍及其執行程序。 5. 契約雙方當事人應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的範圍。 6. 任一契約當事人請求他方提供必要的相關業務、財務資料時,不得拒絕。 7. 任一契約當事人不得就自己或他方已取得的資料進行不當利用。 8. 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業務時,應由委任期貨商進行處理。 9. 因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的損害處理方式。 10. 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的損害處理方式。 11. 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履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時,若故意或過失造成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的損害,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等責任。 12.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13. 契約條款的變更方式。 14.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方式。 15. 契約生效的日期。 16.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17.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www.sff.org.tw/SJTFFrontEnd/media/BoardFile/201008/20100831053234124618.pdf) 範例:根據第1項第3款的規定,委任契約應包含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事項。例如,契約可以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的佣金比例,以及是否需要支付其他費用,如手續費或存管費等。 另一個範例是根據第1項第7款的規定,契約當事人不得就自己或他方已取得的資料進行不當利用。例如,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將委任期貨商或期貨交易人的資料用於其他非法目的,如進行內部交易或泄露客戶資料等。

  • 輔助人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故意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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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雙方當事人之名稱。 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