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委任期貨商簽訂委任契約,並在契約中載明以下事項: 1. 契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 契約雙方當事人在接到期貨交易人的申訴等時,應即互相通知。 3. 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事項。 4.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業務的範圍及其執行程序。 5. 契約雙方當事人應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的範圍。 6. 任一契約當事人請求他方提供必要的相關業務、財務資料時,不得拒絕。 7. 任一契約當事人不得就自己或他方已取得的資料進行不當利用。 8. 期貨交易輔助人無法執行業務時,應由委任期貨商進行處理。 9. 因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的損害處理方式。 10. 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的損害處理方式。 11. 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履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時,若故意或過失造成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的損害,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等責任。 12.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13. 契約條款的變更方式。 14. 契約的解除或終止方式。 15. 契約生效的日期。 16. 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17.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應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www.sff.org.tw/SJTFFrontEnd/media/BoardFile/201008/20100831053234124618.pdf) 範例:根據第1項第3款的規定,委任契約應包含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約定事項。例如,契約可以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的佣金比例,以及是否需要支付其他費用,如手續費或存管費等。 另一個範例是根據第1項第7款的規定,契約當事人不得就自己或他方已取得的資料進行不當利用。例如,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將委任期貨商或期貨交易人的資料用於其他非法目的,如進行內部交易或泄露客戶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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