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期貨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由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委任期貨商不得與期貨交易輔助人約定由其代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以外的其他任何業務。這表示,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根據委任契約執行特定的業務,不能超出契約範圍而約定其他業務。例如,如果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輔助人只約定代理執行買賣業務,則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代為執行其他業務,如提供顧問意見或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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