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輔助人不得於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但證券商依期貨商設置標準有關之規定,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者,不在此限。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進行期貨交易時,不得在期貨商開戶,並為了自身利益而從事期貨交易。然而,證券商如果符合期貨商設置標準相關的規定,並且申請同時經營期貨自營業務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貨交易顧問事業之設置標準》中找到相關規範。這個標準將期貨交易輔助人分為一般期貨交易輔助人和營業員期貨交易輔助人兩類。其中,營業員期貨交易輔助人必須符合一些資格和考試要求,並且需要在期貨商開戶。 舉個範例來說,假設一家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自營業務,符合期貨商的設置標準,並且已經獲得相關的許可。這家證券商的期貨交易輔助人可以為自己利益進行期貨交易,並在期貨商開戶。這符合第21條中提到的例外情況。因此,證券商的期貨交易輔助人有在期貨商開戶並從事期貨交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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