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將期貨交易人之委託單儘速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以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2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將期貨交易人之委託單儘速交付委任期貨商執行,以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 根據該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接受期貨交易人的委託後,應立即將委託單交付給委任的期貨商處理,以確保期貨交易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期貨交易人將委託單交給證券商的期貨交易輔助人,根據這條規定,該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該立刻將委託單轉交給委任的期貨商執行,以確保期貨交易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