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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以下簡稱期貨交易輔助人)為期貨服務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2. 申請為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為限。
  3. 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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