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期貨交易輔助人是指從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證券商,必須經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許可才能經營。 2. 想要申請成為期貨交易輔助人的人,必須在經營證券經紀業務下才能進行。 3. 如果證券商同時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則不能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這些規定意圖限制證券商的權限,確保他們在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符合相關資格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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