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 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