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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2. 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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