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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2. 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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