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 1. 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的委任,但一家期貨商可以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 2. 如果期貨商委任的是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的機構,該機構必須具備本國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會員資格。而每當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時,應根據本國期貨結算機構的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 以下是相關資料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090100771號公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符合特定的資格及業務要求,並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時,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包括結算會員資格、資金充足程度等。此外,根據該公告,期貨交易輔助人亦應遵守期貨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確保業務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告第1090100771號公告《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所需文件及申請程序說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