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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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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 2.前項所列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以下情況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1. 變更公司名稱。 2. 變更資本額。 3. 變更營業處所。 4. 變更營業項目。 5. 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 合併或解散。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上述任何變更或操作時,都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這些報備事項應透過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相關範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資料,在進行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名稱、資本額及營業處所等事項時,期貨經理事業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例如,若一個期貨經理事業計劃合併另一個期貨經理事業,則需事先報備並獲得主管機關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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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