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以下情況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 1. 變更公司名稱。 2. 變更資本額。 3. 變更營業處所。 4. 變更營業項目。 5. 受讓其他期貨經理事業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6. 合併或解散。 7.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上述任何變更或操作時,都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這些報備事項應透過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相關範例: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資料,在進行合併、解散、變更公司名稱、資本額及營業處所等事項時,期貨經理事業應先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例如,若一個期貨經理事業計劃合併另一個期貨經理事業,則需事先報備並獲得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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