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以下情況下應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 1. 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2. 變更負責人; 3. 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出現訴訟、仲裁或被強制執行債務的情況,或者期貨經理事業本身出現破產、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的情況; 4. 負責人或業務員具備《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列的情況; 5. 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根據該法所發布的命令; 6. 負責人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股東持股變動; 7.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第一款的事項,公司應提前進行申報;對於第二款至第五款的事項,公司應在得知或事實發生後的五個營業日內進行申報;對於第六款的事項,負責人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股東應在次月的五日前向公司申報,公司應在同月的十五日前進行匯總申報。 根據該條第3款的規定,應申報的事項應通過同業公會轉送給主管機關。 根據該條第4款的規定,本規則所指的營業日指的是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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