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13

快速跳轉

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藉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期貨經理事業不得利用主管機關的營業許可,作為宣傳或保證其營業能力和財務健全的手段。這條規則目的是防止期貨經理事業誇大其營業能力或經濟實力,以免引誘投資人對其未來表現的過度依賴。舉例而言,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在其廣告中聲稱持有特定的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並將其作為向投資人保證其財務健全的理由,則違反了該規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藉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