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藉主管機關之營業許可,作為其營業能力及財務健全之宣傳或保證。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期貨經理事業不得利用主管機關的營業許可,作為宣傳或保證其營業能力和財務健全的手段。這條規則目的是防止期貨經理事業誇大其營業能力或經濟實力,以免引誘投資人對其未來表現的過度依賴。舉例而言,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在其廣告中聲稱持有特定的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並將其作為向投資人保證其財務健全的理由,則違反了該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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