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
期貨經理事業應將許可證照,懸掛於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需要將許可證照掛在營業場所顯著的位置。這樣可以讓人民或者下屬可以清楚的看到該期貨經理事業已經取得了主管機關的許可證照,合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例如,假設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在臺北市市區有一個辦公室,根據這條規定,該期貨經理事業應將取得的許可證照,掛在該辦公室的窗戶或牆壁上,以便於公眾可以清楚的看到他們是經過合法許可的期貨經理事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