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接受特定人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該條規定明確了期貨經理事業可經營的業務範疇。其中,一項業務是接受特定人的委任,從事全權委託的期貨交易業務。另外一項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的其他相關業務。 根據這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可以代表特定人進行期貨交易,並根據對期貨交易的分析和判斷來執行交易。此外,該條還提到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但未具體列舉。 對於特定人委任的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可以理解為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的授權,全權負責該特定人的期貨交易業務。這表示該特定人可以將自己的期貨交易交由期貨經理事業負責執行,而不需要自行處理。 至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有關業務,根據該條的規定,並未具體列舉這些業務的內容。因此,這些業務的具體範疇需根據主管機關核准時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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