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規定了期貨經理事業對於特定情況下的委任人有提供告知的義務。具體而言,當委任人滿足以下情況之一時,期貨經理事業應對其負有告知義務: 1. 投資於期貨經理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2. 擔任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同時擔任其他期貨經理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3. 期貨經理事業持有委任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4. 期貨經理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委任人的董事或監察人。 5. 保管機構與期貨經理事業之間存在其他實質控制關係。 在以上情況下,期貨經理事業應該向委任人提供必要的告知。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投資人對期貨經理事業的相關情況有充分的了解,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參考資料: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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