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的規定,委任人在選定保管機構時,有以下限制: 1. 委任人可以選擇以下兩種保管機構: a.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條件的銀行。 b.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期貨結算機構有關業務的機構。 2. 如果委任人選擇第一種銀行作為保管機構,則委任人應該將委託的資產交給該銀行保管,并委託該銀行處理相關事項。 3. 如果委任人選擇第二種期貨結算機構作為保管機構,則委任人應將委託的資產存入以委任人名義開立的銀行存款帳戶,并委託該期貨結算機構處理相關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委任一家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銀行作為保管機構,該公司應將委託的資產交給該銀行保管,并委託該銀行處理相關事項。另外,如果某公司委任一家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期貨結算業務的機構作為保管機構,該公司應將委託的資產存入以該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存款帳戶,并委託該期貨結算機構處理相關事項。這樣的安排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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