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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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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但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
  2. 2.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時,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一定倍數,該倍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然而,如果該經理事業需要根據規定指撥營運資金,則其淨值應按照指撥營運資金的淨值計算。 根據最新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期貨經理事業在經營期貨交易業務時,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1倍。這意味著經理事業在進行期貨投資時必須注意其淨值的高低,以確保風險可控。例如,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的淨值為100萬元,根據這項規定,其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的總金額不能超過100萬元。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2項的規定,淨值的計算依據是最近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並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這意味著期貨經理事業的淨值應該由獨立的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核並簽證,然後由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這樣可以確保期貨經理事業的淨值計算是正確和可靠的。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經理事業在2021年進行了年度財務報告,該報告經過獨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獲得了董事會的通過和監察人的承認。根據最新的財務報告,該期貨經理事業的淨值為500萬元。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1條的規定,該經理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時,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的總金額不能超過其淨值的1倍,即不得超過500萬元。這項規定將有助於控制風險,確保期貨經理事業適度投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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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