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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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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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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或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一定倍數,其倍數由
主管機關
定之。但他業兼營依規定須指撥營運資金者,該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淨值計算。
前項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
簽證、董事會通過及
監察人
承認之財務報告為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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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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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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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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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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