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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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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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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應每月定期編製
委任人
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
送達
委任人。但經委任人書面同意者,得依同業公會所定作業規範,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委任人委託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資產百分之二十以上時,期貨經理事業應於事實發生當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通知委任人。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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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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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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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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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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