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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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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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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按
委任人
別設帳,按日登載交易或投資情形、期貨交易未沖銷部位、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庫存數量及金額、委託資產餘額及其他有關事項。
保管機構對前項委任人帳戶之登載內容,應予
核
對確認。
委任人得要求查詢第一項之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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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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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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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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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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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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