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時,應按照委任人的不同設立帳戶,並每日登載交易或投資情形、未沖銷部位、庫存數量及金額、委託資產餘額等相關事項的資料。保管機構應對這些資料進行核對確認。委任人有權要求查詢第一項所述的資料,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 這項規則的參考資料可參考期貨交易法、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該規則的目的在於確保期貨經理事業按照受委任人的要求和權益來管理期貨交易事務,同時提供透明的交易和投資資料。以下是一個與此規則有關的範例: 參考資料:《期貨交易法》、《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範例: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的規定,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獲得特定人的委任,並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該經理事業應根據委任人的要求設立帳戶並登載交易或投資情形、未沖銷部位、庫存數量及金額、委託資產餘額等相關資訊。委任人有權查詢這些資料,而期貨經理事業則不能拒絕。透過這樣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可以提供透明度和追蹤能力,確保委任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保管機構(例如證券期貨局)則有責任核對委任人帳戶的登載內容,以確保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