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業務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時,應依據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並執行之。
前項分析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根據及交易或投資建議;決定書應載明決定交易或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紀錄應載明實際交易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其與決定書差異原因。
前項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由分析、決定及執行各步驟負責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建檔保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財務 §1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員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6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