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個重點: 1. 期貨經理事業在運用全權委託資產進行交易或投資時,必須根據分析報告作出決定書,並執行相應的交易或投資。 2. 分析報告必須清楚載明分析的基礎、根據以及交易或投資的建議。決定書則需要明確載明交易或投資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以及時機。執行紀錄則應該載明實際交易或投資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以及時間,並解釋與決定書之間的差異原因。 3. 上述的書面資料應按照時間順序記錄,並由負責分析、決定和執行各步驟的人員進行簽名或蓋章,並保存在檔案中。 例如,當一家期貨經理事業運作全權委託資產投資時,該企業的分析人員應該基於相關資料進行研究並撰寫分析報告。在該分析報告中,他們應該清楚地說明他們的分析基礎和根據,並提供相應的交易或投資建議。然後,基於分析報告,決策者應根據具體的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和時機制定決定書。一旦決定書制定完成,執行人員應按照決定書的指示進行交易或投資,並在執行紀錄中載明實際交易或投資的細節及與決定書之間的差異原因。以上所有的書面資料應該經相應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並保存作為檔案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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