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為推廣或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交易或投資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二、內容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三、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四、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公眾之虞。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7條,期貨經理事業在推廣或招攬業務時,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1. 對交易或投資性質的內容作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例如,一個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聲稱客戶能夠輕鬆獲得高額利潤,但沒有提到相對應的風險。 2. 內容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的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這表示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不能提供對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的交易進行研究分析的意見或建議。 3. 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這包括期貨經理事業隱瞞了重要的事實,有可能讓公眾產生誤解或被誤導。 4. 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績效進行不實的資料宣傳或只使用對其有利的資料進行誇大宣傳。 這表示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不得使用不實的資料來宣傳其所提供的期貨交易服務的績效,也不得只使用對其有利的資料來進行誇大宣傳。 5. 在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進行宣傳時,未明確說明其功能限制。 這表示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必須清楚說明所使用的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的功能限制。 6. 表達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的表示。 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不能保證客戶能夠獲得利潤或承擔損失。 7. 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這表示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不能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讓人認為可以確定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8. 其他誇大、偏頗的情事或有欺罔公眾的可能性。 這表示期貨經理事業在宣傳中不能有其他誇大、偏頗的情況,也不能有欺罔公眾的可能性。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7條的內容,以及我對相關法律的了解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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