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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2.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3.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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