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6條的規定: 1. 期貨經理事業的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包括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並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同業公會在修正管理辦法時,也需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法條:「期貨交易法」第77條第2項及第114條第2項。 2. 上述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參考法條:「期貨交易法」第77條第6項。 3. 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抽查期貨經理事業的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而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參考法條:「期貨交易法」第78條。 範例參考資料原則上沒有提供,所以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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