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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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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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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其形式、內容、製作及傳播等相關事項,由同業公會訂定管理辦法,申報
主管機關
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應保存二年。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期貨經理事業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相關紀錄,期貨經理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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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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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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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員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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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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