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受託期貨經紀商及證券經紀商之受託契約,應載明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逾越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自負其責。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的規定,期貨交易的全權委任契約和受託期貨經紀商以及證券經紀商的受託契約,都應該明確地載明期貨經理事業使用全權委託資產進行交易時是否違反法律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的限制。如果有逾越法令或契約限制的情況發生,期貨經理事業自行承擔責任。 根據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發布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5條規定了關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和受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的要求。根據這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和客戶簽訂全權委任契約或受託契約時,必須清楚地寫明他們是否會在交易中違反法律或契約中的限制。如果期貨經理事業違反了這些限制,他們需要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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