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2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需要在其營業處所備置有關業務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或指定的機構進行查核。此外,這些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的保存年限,除遵守商業會計法和相關法令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同業公會制定的相關規定。同業公會訂定的相關規定需向主管機關申報以供查閱,對於修正相關規定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法條,我們無法找到與該條款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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