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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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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
  2. 2.期貨經理事業對於前項之查核,應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該規則共有兩項。第一項指出,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可對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財務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第二項則要求期貨經理事業應提供相關文件並提出說明,以回應前項所進行的查核。 這表示主管機關或指定的機構有權利對期貨經理事業進行查核,以確保其業務的合規性與財務的正確性。期貨經理事業則需要配合並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文件和解釋,以回應查核的結果。 然而,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暫未找到與第43條具體相關的法條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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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得對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期貨經理事業對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