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處理方式,了結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前所為之交易或投資事務。
根据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第44条的规定,如果期货经理事业因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应根据第41条的规定操作业务办法及期货交易全权委托契约所规定的处理方式,结清破产、解散、停业、撤销或废止营业许可前所进行的交易或投资事务。 参考资料: 《期货经理事业管理规则》(2018修订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pub/newsite/fxxg/jyyls/201810/t20181029_346630.html 对于这个具体的法规,我无法举出与参考材料有关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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