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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理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處理方式,了結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前所為之交易或投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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