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
該條規定的內容為「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 這條規定是指在取得主管機關的兼營許可和許可證照後的兩年內,如果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人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就會被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時,業者能夠與委任人簽訂契約,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如果業者在兩年內未能與委任人簽訂契約,則被認定無法有效地兼營期貨經理事業,其許可也會被廢止。 以最新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日期為2019年7月25日)公告內容為參考,並未提供詳細的法條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