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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他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於取得主管機關之兼營許可及許可證照後二年內,未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廢止其兼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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