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辦理業務或從事交易行為,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 二、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委任人之利益,而損及其他委任人權益之情事。 三、為委任人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委任人。 四、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全權委託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相關業務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五、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委任人之權益。 六、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或他人從事交易、投資或其他行為。 七、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其場地設備應與其他業務場地作適當區隔。 八、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為委任人擬具之分析報告或決定書,各該部門以外之人員不得參與擬訂或複核。 九、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之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績效直接關聯。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6條,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業務或從事交易行為時,除了需要遵守相關法令的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有背信、不當利益輸送或其他違反法令的情事。這意味著期貨經理事業在業務執行時,不能從事任何影響客戶權益或違反法令的行為。 2. 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委任人之利益,而損及其他委任人權益的情事。這表示期貨經理事業不能因為自身或相關人的利益而損害其他委任人的權益。 3. 為委任人追求最高利益,並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委任人。這意味著期貨經理事業在經營業務時,應以追求客戶最大利益為目標,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位客戶。 4. 建立職能區隔機制,維持業務的獨立性及機密性,不得將全權委託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給非相關業務員、股東或關係企業。期貨經理事業需建立適當的職能區隔機制,確保業務的獨立性和保護客戶資產的機密性,不得將客戶的全權委託資產情況透露給非相關的業務員、股東或關聯企業。 5. 從事資訊交互運用不得損害委任人的權益。這表示在期貨經理事業使用資訊交互運用時,不能損害客戶的權益。 6. 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或他人從事交易、投資或其他行為。期貨經理事業不得與其他部門或他人合作,以意圖影響某種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的價格進行交易、投資或其他行為。 7. 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其場地設備應與其他業務場地作適當區隔。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全權委託業務時,應將專責部門的場地設備與其他業務場地進行適當的區隔。 8. 辦理全權委託業務之專責部門之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績效直接關聯。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全權委託業務時,專責部門的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的業績直接相關。 根據最新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期貨經理事業需遵守以上規定,確保業務執行的合法性和客戶權益的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