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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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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2. 2.期貨經理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能力,除由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一年以上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者。
  3. 3.期貨經理事業聘任總經理,應檢具規劃人選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1 條,期貨經理事業的總經理應該具備良好品德、有效領導能力和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的能力。總經理可以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通過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考試,並且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表現優良。 2. 取得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並且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且有一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或三年以上擔任經理或同等職務,且表現優良。 3. 具備其他足以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和領導能力,並能有效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的學歷或經歷。 在聘任期貨經理事業的總經理時,應該提交符合資格的人選規劃文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方可擔任總經理職務。 參考資料: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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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1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期貨經理事業之總經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