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 條,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2. 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 a. 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b. 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及交易決定人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保障客戶的利益和期貨市場的穩定。具體的執行要求和相關訓練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規定。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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