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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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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下列工作經驗之一: (一)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2. 2.前項交易決定人員,如為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決定,應具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知識或經驗,並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 條,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之一: 1. 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 2. 依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具有以下工作經驗之一: a. 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b. 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且成績優良。 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經理事業的經理人及交易決定人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保障客戶的利益和期貨市場的穩定。具體的執行要求和相關訓練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規定。 參考資料: -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3007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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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 條規定:「執行第七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七條第一款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有關交易決定之業務員,除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