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所謂業務員是指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以下業務的人員: 1.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2.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推廣或招攬。 3. 內部稽核。 4. 主辦會計。 5. 辦理其他經核准的業務。 根據證人的口供,周某在期貨經理事業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的研究分析和交易執行。他負責接受委託人的指示,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為委託人執行相關的期貨交易。根據這些證據,周某的行為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中有關業務員的業務範圍,並且被認定為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的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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