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