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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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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經理人,應依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辦理,包括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或依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為公司簽名權利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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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經理人的定義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的人,符合公司法對於經理人的規定。第二種情況是在公司章程或契約中明確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並簽署文件的經理人。在這兩種情況下,經理人都有執行公司管理事務並代表公司簽署文件的權利。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經理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擔賠償責任。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經理人登記的條件及程序可以參考經濟部相關規定。另外,根據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經理人有為公司管理事務並簽署文件的權利。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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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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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經理人,應依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規定辦理,包括已向經濟部辦理經理人登記,或依章程或契約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