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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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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規定,負責人指的是根據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的人。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了公司負責人的定義,包括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董事。此外,公司法第八條也明確指出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這些都可以作為解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中「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一詞的參考依據。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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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