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規定,負責人指的是根據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的人。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出公司法第八條規定了公司負責人的定義,包括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為董事。此外,公司法第八條也明確指出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屬於公司負責人。這些都可以作為解釋「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5 條」中「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一詞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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