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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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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保管機構,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條的解釋,保管機構是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機構。這些機構負責處理期貨交易中的各項事務,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這些事務包括開立交易帳戶、收取保證金和權利金、保管資金和證券、結算和交割、以及處理帳務等。例如,一家期貨經理公司可以被視為一個保管機構,因為它被特定投資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並負責處理相關的款項和文件。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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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保管機構,指受委任人委託辦理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開戶、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