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解釋: 1. 第一項:期貨經理事業應根據主管機關制定的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制定的期貨經理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的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範例: 期貨經理事業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制定了內部控制制度,其中包括處理投資案件的準則和標準。 2. 第二項: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經營應遵守法律、章程和前項所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 範例: 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業務經營時需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 3. 第三項:對於一定金額以上或疑似洗錢的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案件,期貨經理事業應保存足夠的交易憑證、客戶身份確認和申報紀錄,並按照洗錢防制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處理。 範例: 如果期貨經理事業處理的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案件涉及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或者存在洗錢的懷疑,該機構需要保存相關的交易憑證、確認客戶身份的記錄以及相關的申報文件,並依據洗錢防制法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4. 第四項:制定或變更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同意,並保留相關文件;如經主管機關或期貨相關機構通知需變更,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變更。 範例: 如果期貨經理事業需要制定或變更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同意,並保留相關的文件。如果主管機關或期貨相關機構要求變更內部控制制度,則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變更。 5. 第五項:所謂的一定金額,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範例: 一定金額的具體數額根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這個數額可能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動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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